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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章程


 日期:2006-3-15 9:32:59    作者:  来源:   编辑: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Hebe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Modernistic  Logistics

       英文缩写为:HAML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物流经营企业、应用物流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全省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会员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为社会、为行业和为企业提供服务,为促进工业、仓储、交通运输、港口、航运、商贸、邮电、通讯等行业的发展,建立和繁荣河北现代物流体系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本协会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国家相关协会业务指导与合作。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12号(河北省老干部活动中心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研究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物流经营管理理论、方法和实践,探索现代物流管理模式,培育和建立现代物流市场体系,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三)参与拟定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法规、重大项目谋划和对重大物流项目提出前期评估意见等相关工作,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物流和企业实践运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四) 接受国家相关协会委托,组织物流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认证。

 (五) 组织行业培训、考察、技术咨询、学术论坛、表彰先进、交流经验、会展招商、国内外物流界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六)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物流资源整合、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七)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八)依据本协会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及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修定。

(九)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市场形势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职业资格审核、资质审查和管理等工作。

(十)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十一)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二)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推动物流企业之间,研究和规划部门以及物流管理软件开发机构之间的协调、交流和合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四)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物流报、资料等有关出版物。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发展现代物流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信息、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常和协会保持联系;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选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批准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表决通过协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批准。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条款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顾大局、识整体,组织协调能力强,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以企事业领导身份担任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在任期内离开企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要在三个月之内主动提出辞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主持本协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上述有关职权会长可根据需要委托副会长代为行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副会长协调协会内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拟聘任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会长、副会长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      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监事;

(二)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三)      监事会成员列席本协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四)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开支;

(二)办事机构日常办公经费和聘任人员的报酬;

(三)编印刊物、资料和宣传费用;

(四)协会工作所需的其他经费支出。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及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而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及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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